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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林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(四)

发布时间:2025-08-04 17:11 来源:榆林市妇女联合会 浏览次数:4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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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林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(四)


案例一:贾某国家司法救助案(检察院)

基本案情

贾某与丈夫徐某协议离婚,约定车辆、房屋归贾某所有,并由其抚养、承担三名在校子女生活费。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,发现协议约定车辆及房屋均非徐某所有,无法如约履行,且徐某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。

处理结果

检察院审查认为,贾某属于“关注困难妇女群体,加强专项司法救助”活动明确的救助对象,符合司法救助条件,遂第一时间向贾某及其子女发放救助金,及时缓解家庭生活困难。同时,联合县妇联发函商请县人社局为贾某提供就业帮扶与指导,稳定其经济来源;协调县住建局为其申请廉租房一套,解决居住问题;协调县教育局及学校,为其在校子女落实困难学生教育帮扶政策,最大限度“控辍保学”;协调县医院为贾某即将毕业的大女儿提供护士实习岗位,对就业问题进行指导帮助,实现就业帮扶保障。在对贾某作出向其前夫徐某追索抚养费一案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后,联合县法院开展民事调解工作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。

典型意义

本案系检察机关一体履职、协同妇联组织等多个单位共同对困难妇女开展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。本案中,检察机关强化内部协作配合,同频共振一体履职,实现支持起诉和司法救助双重成效。同时,与相关职能单位同轴共转,实现“司法救助+就业扶持+住房保障+教育帮扶”,确保救助申请人及子女弱有所扶、住有所居、劳有所得、幼有所育,做实做细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,主动开展跟踪回访工作,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,以检察能动履职践行“检护民生”承诺。

案例二:张某申请撤销张大某监护权案

基本案情

张小某的父亲张大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,现在监狱服刑,母亲信息不详。张小某一直由祖父张某、祖母陈某抚养。但祖父张某双目失明、且年事已高,祖母陈某常年患有严重性腰椎间盘突出,靠政府低保生活。张小某的年龄应该进入小学学习,但因其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态,未按时入学。张某申请撤销张某监护权。

处理结果

检察院协调民政、妇联、教育、公安等相关部门,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民监督员、听证员及申请人夫妇就本案召开听证会。综合各方意见,并由街道办调查形成材料,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张小某是否符合送入福利院的条件,教育部门解决张小某入学问题,检察院为其提供司法救助。经审核,张小某属于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”,其抚养人、监护人均无抚养能力且同意将其送入福利院。最终,张小某进入榆林市儿童福利院生活,由福利院按流程送其入学。

典型意义

检察机关立足未成年人保护检察职能,通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,将公安、民政、教育、群团等部门和专业社会力量凝聚起来,共同探索监护权变更必要性评估机制,为困境未成年人恢复就学和正常生活同向发力,有效解决监护困境,强化保护效果。依法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,对监护侵害或监护缺失的,既不能“一撤了之”,也不能放任纵容。检察机关协同多部门寻求未成年人监护权益保障的最优解和新思路,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创新举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