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1:乔某家庭暴力案
基本案情
乔某醉酒后回到家中,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小丽产生矛盾,后乔某抓着小丽的头发对其进行殴打,致使小丽受伤。经医院诊断小丽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、身上软组织损伤。
处理结果
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,立即出警并立案调查,经当事双方协商,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,并签订治安调解协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十六条之规定,办案单位对乔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,严禁对小丽再次实施家庭暴力,如有违法犯罪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典型意义
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反复性,如果不及时制止,可能会逐渐升级为更严重的暴力行为。本案中,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并制止暴力行为和不法侵害,及时教育施暴者。因事出有因,情节轻微,双方协商一致不予追究对方责任并签订了调解协议。虽然未对乔某进行治安处罚,但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,起到警示震慑效果,也体现了柔性执法与刚性约束相结合理念,推动家庭暴力问题的多元化解决。
案例2: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
基本案情
刘某与郁某登记结婚,并育有一儿一女。婚后郁某逐渐沉迷网络赌博,将家中钱财挥霍殆尽,期间经常因赌博输钱与刘某发生争执,继而殴打刘某。郁某与刘某争执撕扯过程中,导致刘某鼻骨骨折。因郁某屡次与刘某争吵并殴打刘某,导致刘某患上抑郁症。刘某因郁某向其索要赌博资金并对其威胁恐吓,害怕再次受到伤害,躲回娘家居住。检察机关在普法宣传中发现本线索,并向刘某阐明,遭受家庭暴力威胁时,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刘某遂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
处理结果
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,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多次遭受丈夫郁某殴打,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,遂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。法院作出裁定:禁止郁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;禁止郁某接触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;禁止郁某骚扰、跟踪刘某及其家属;禁止郁某阻止与刘某婚生子女的正常上学。经回访,人身安全保护令下达后,郁某再未对刘某实施殴打等家暴行为。刘某已与丈夫郁某协议离婚,身心均未再次遭受伤害。
典型意义
妇女等弱势群体易遭受家庭暴力,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和保护。本案中郁某家暴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,对刘某造成身体心理双重损害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反家庭暴力,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,为法律意识不强、维权能力较弱的受害对象提供法律帮助,全力维护受家暴妇女合法权益。对因家庭暴力遭受心理创伤的受害妇女,也可提供心理疏导等方式,帮助其走出家暴心理阴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