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一:某旅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案
基本案情
某县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辖区旅店业进行治安检查过程中,发现某酒店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“五必须”规定,在未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容许住宿。经进一步调查,旅店管理松懈,治安问题突出,且对公安机关下达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,情节严重。
处理结果
某县公安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依法对旅店的前台工作人员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五十七条、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,依法对旅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罚款10000元。
典型意义
留宿不登记易使未成年人处于监管空白,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,登记可让旅店掌握住客信息,可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单独或与可疑人员入住等异常情况,便于有关部门提前介入,预防未成年人参与或遭受违法犯罪活动,同时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风险。
案例二:高某诉某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
基本案情
高某系某村小组“出嫁女”,婚后未办理户籍登记外迁手续,亦未在丈夫所在村享受任何村民待遇。2018年,高某离婚后回到某村小组生活,加入该村依法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,并取得股权证书,承包该村小组集体土地。后该村小组做出分配方案,将高某列入不得参与分配人员,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处理结果
法院审理认为,高某原始取得该村小组的成员资格,结婚后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丈夫所在村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,其离婚后在本村小组居住生活,承包该村小组集体土地,与该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,其应享有该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待遇。法院判决,高某具有某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由某村小组向高某给付同等补偿款。某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榆林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典型意义
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、土地征收、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,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。村民自治章程、村规民约,村民会议、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,不得以妇女未婚、结婚、离婚、丧偶等为由,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。本案对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,也对榆林各村集体在制定分配方案时遵循“男女平等”基本国策,起到一定示范作用。